永宁县人民检察院
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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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,严格履行岗位职责,不得擅离职守或滥用职权。
第二条 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,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泄露案情或干预办案。
第三条 按照案件管理中心设置的窗口和职能,每个工作日确保有两名案件管理人员在岗,不得缺岗。
第四条 案件管理人员在岗期间必须按规定着检察制服,做到仪表整洁,举止端庄,用语文明;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。
第五条 如违反本规定,致延误工作或造成严重影响的,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。